“私募助手”全面升级,完美适配7月1日适当性管理办法

2017-07-04



  Hey~ 

合规的路上我们又见面啦~

你还好吗?




2017.06.30

7月1日起《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正式实施。作为我国首部投资者保护专项规章,对于完善资本市场的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基于对《办法》和《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的梳理与总结,私募助手对系统作出以下调整来符合新规要求。


1 /   投资者数据库    


《办法》第六条中要求经营机构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时,应当充分了解投资者的信息,并在第十三条中建议经营机构应当建立投资者评估数据库并及时更新,充分使用已了解信息和已有评估结果,避免重复采集,提高评估效率。


解决方案


根据投资者初始数据库、风险调查问卷分析,来建立投资者评估数据库。支持投资者信息补充及查询管理;投资者基本信息可通过管理人自行补充,也可由签约客户通过自我完善个人基本信息进行补充(需要管理人审核通过方可生效),投资者历次信息表及历次变动的内容、普通投资者过往风险测评结果、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及对应风险等级变动情况 、投资者历次申请转化为专业投资者或普通投资者情况及审核结果均可查询。



  2/   投资者分类及转化  

《办法》在第七条中指出:投资者分为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和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办法》对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的认定给出具体标准(第八条及第十条),指出投资机构可以对专业投资者进行分类细分(第九条),同时指出二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进行身份转化并制定了具体的转化流程(第十一条及第十二条)。


解决方案


1、投资者分类:

客户数据库(即评估数据库)增加普通投资者同专业投资者切换,并根据风险调查问卷结果对客户进行具体细分。



2、投资者身份转化:

符合转化条件的普通投资者可以申请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符合条件的专业投资者也可选择成为为普通投资者,投资者可在投资人终端提交转化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或管理人通过管理系统对投资者进行转化(可补充电子材料)。




3、投资者身份转化审核:

投资者提出申请后,管理人可在管理系统中对投资者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核。




    3/    基金产品或服务等级划分   


 投资机构可依据《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自行制定产品或服务的等级划分体系,同时《指引》给出了一种基于产品风险的等级参考。


解决方案


管理人可根据最新细则对产品等级进行划分,具体可参考下表。系统提供产品风险等级选择,目前可设置R1~R5几个级别。如有细分的需求,支持定制。





  4/    投资者风险等级匹配      


《办法》第十八条指出:经营机构应当根据产品或者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对其适合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投资者类型作出判断,根据投资者的不同分类,对其适合购买的产品或者接受的服务作出判断。在第二十二条明确指出,投资者风险等级与产品风险等级不匹配时,禁止经营机构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



解决方案


系统支持客户的风险等级设置,系统支持根据投资者的风险等级来推介与其风险承受能力匹配的产品的需求。也支持低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查看、购买高风险评级产品的需求,可通过对客户进行风险警示的方式达到合规的效果。





    5/    风险警示告知     


《办法》在第二十三要求经营机构在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前,应当充分告知其相关风险信息,并在第二十四条对风险警示内容作出具体要求。同时《办法》在第七、第十八、第十九以及第二十条等多处要求经营机构对投资者进行风险警示。



解决方案


系统根据协会最新的风险警示文档,对系统中的提示文案进行了修改。客户购买超出自身风险等级产品时(客户非最低风险承受能力的普通投资者 )需要阅读、同意并勾选风险揭示书及投资者确认函。





    6/    留痕      


《办法》第二十五条提出,通过互联网等非现场方式进行销售的产品,经营机构应该完善配套留痕安排,由普通投资者通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进行确认。同时在第三十二条要求匹配方案、告知警示资料、录音录像资料、自查报告等的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


解决方案


系统目前可支持上传音频及视频资料。后期可提供单独的app,用于采集视频音频以解决远程客户双录的问题,并提供录音录像资料及警示资料的电子化留存服务。

双录资料可在投资者合同管理中进行查询,并支持在线查看。





   7/    适当性自查      

《办法》第三十条要求每半年进行一次适当性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主动报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并在第三十一条鼓励经营机构将投资者分类政策、产品或者服务分级政策、自查报告在公司网站或者指定网站进行披露。


解决方案


每半年进行一次适当性自查,形成自查报告,自查报告需在网上进行披露,“私募助手”支持信息披露及提醒功能,可根据办法要求设定对普通投资者的披露频次和提醒时间,披露方式包括网站、微信以及短信等多种。






编后语:其实“办法”的条规小编早就有所预料,“私募助手”也早已在这方面做好了时刻调整的准备,从外部合规,再到内部合规,这是证监会、基金业协会要求私募要走的必经之路,只有真正的做到内外部的合规,最大限度的保障投资人的权益,才能让私募走向良性的发展道路。人无远虑,必有近忧,现在的合规,不只是说说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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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声明

请您细阅此重要提示,并完整阅读根据您的具体情况进行选择。

请您确认您或您所代表的机构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所认定的合格投资者。

一、根据我国《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如下:
1、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1)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2)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2、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慈善基金;
(2)依法设立并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投资计划;
(3)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二、根据我国《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信托计划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如下:
1、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2、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3、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三、根据我国《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如下:
1、个人或者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2、公司、企业等机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依法设立并受监管的各类集合投资产品视为单一合格投资者。

如果确认您或您所代表的机构是一名“合格投资者”,并将遵守适用的有关法规请点击“接受”键以继续浏览本公司网站。如您不同意任何有关条款,请直接关闭本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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